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x年x月13日中午,原告以"停经9月余,胎动5月余,阴道流液90分钟"为主诉,入住被告(某市妇婴医院)处,诊断为:"1、孕4产0妊娠38+3周头位;2、胎膜早破;3、脐带绕颈一周",于x月14日3点50分入产房,被告采取滴注催产素(11时开始滴注),胎儿心电监测治疗措施。21时宫口开全,21时57分产下一活婴,出生后新生儿窒息,经气管插管、心脏外按压等抢救,抢救无效,新生儿死亡。新生儿死亡后,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进行病理鉴定,鉴定结论为:"新生儿窒息而死亡",病理所见,新生儿肺内混有较多黄褐色颗粒状胎粪,偶见角化上皮,呈羊水、胎粪吸入改变。
二、经过分析发现被告有以下主要过错
经过分析病历,发现被告存在以下医疗过错,我认为此案能胜诉,遂起诉至法院。
1、从被告提供的胎心监护可见,从第二产程21时开始,胎心电监护就出现多次异常情况,至21时42分胎心电出现明显异常直至胎儿娩出,说明在此期间胎儿就出现明显供血不足、宫内窘迫、宫内窒息,导致胎儿吸入大量羊水和胎粪。此时被告应采取紧急措施,终止妊娠,这样才能挽救胎儿生命,但被告没有采取措施。
2、从分娩的整个过程和新生儿病理解剖的情况来看,胎儿在第二产程前其胎心监护必然存在异常,但被告没有提供19时至21时的胎心监护图,致使无法看到胎心监护的情况。我认为被告故意不提供该时间段的心电监护,隐瞒其存在的严重过错。
3、患方在入院时即向被告要求进行剖宫产,但被告不同意剖宫产,要求患方先试产,如果出现异常再进行剖宫产,并再相关确认书上让患方签字,否则拒绝入院。但医方在分娩出现异常时应该进行剖宫产,而医方没有做。
4、新生儿死亡后4小时(后半夜2时)患方即封存病历,当时封存的是复印件,一式两份,一份封存,一份交给患方。但在法庭开庭时发现封存袋上有开启的痕迹,取出封存的病历,发现封存的病历与患方的病历不符,既有多出的病历页,也有与患者手中病历不一样的页,此事已经经过法庭的质证,法庭认定多出的病历和不符的病历不作为鉴定的检材。
5、医方在对新生儿窒息进行抢救时,没有使用胎粪吸入管吸取胎粪,这是导致抢救无效的一个主要因素。
综上所述,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被告没有及时发现胎儿宫内窘迫、宫内窒息,丧失了终止妊娠的最佳时机,新生儿抢救措施不力,以上过错导致新生儿窒息死亡,被告应承担相应责任。
此案经过诉讼、多次进行法庭辩论,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赔偿 50余万,本案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