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一、案情简介
患者:于某某,男,63岁,于2016年8月25日上午到医方(三级甲等医院)门诊,门诊心电图检查为“快速房颤”,遂以“心衰、房颤”收入院。入住医方心内科病房重症监护室,特级护理,主诉为:“心悸胸闷气短1个月余,加重3天”,诊断为:“心率衰竭、心功能Ⅲ级、心率失常-持续房颤、冠心病、胃炎不除外”,入院后给予对症治疗。于第二日(8月26日)上午8时许转入普通病房,护理级别为一级护理,随身带动态心电图监测仪,治疗同前,21:30护士巡视,护理记录为脉搏98次/分、呼吸18次/分,23:30护士巡视,护理记录为脉搏102次/分、呼吸18次/分。27日5:35患者意识不清呼之不应,大动脉搏动消失,给予心脏按压、肾上腺素、尼可刹米等药物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对患者的死亡存有疑虑,认为患者身体良好,没有患过其他重大疾病,而本次患“心律不齐、心衰”也是第一次,所以找到本律师。我接到此案后详细审查病历,发现病历记载中无大过错、只存在医方告知不足和从重症监护室转到普通病房的过错及使用的一种药物稍有瑕疵,但由于心律不齐这种疾病经常发生意外死亡,以上过错只能证明医方存在轻微责任。通过对病历分析和患者家属的诉说,整个治疗过程存在一个重大的疑点,即死亡时间是否在5:35。当时患者家属在病房陪护,因为患者病情不重,加之患者家属第一夜没有睡觉,挤在另一张病床上睡觉,5:35醒来看患者时发现患者没有呼吸,才呼叫医护人员,医护人员抢救无效患者死亡。当时病房还住着另外一位患者,也没有发现患者病危,说明患者病重病危期间,没有呼喊挣扎,说明患者从病情加重到死亡的过程中是安静的,即所谓的“睡眠死”。那么患者是否在5:35死亡,是个疑点。我请患者家属到医院要求打印动态心电图报告,如果医院不给打印,就封存动态心电图监测仪。医方将动态心电图打印交给患者家属。从动态心电图可见,患者的死亡时间为22:26,而非5:35,21:30心律不齐开始严重,一直持续到22:26死亡。那么此案就可以提起诉讼,并且医方责任较大。
- 医疗过错
通过对案情的分析医方存在下列过错:
1、患者转入普通病房,没有心电监护,但带有动态心电图监测仪,此监测仪没有现场监测的功能,只是起回顾过去的心电情况的作用。患者死亡20多天后,患者家属调取了动态心电图监测仪中的数据并打印,发现患者死亡时间是在8月26日22:26,而非8月27日5:35,说明医方没有及时发现患者死亡,丧失了抢救时机。
2、从病历中的“市中心医院入院病人病情评估表”可以看出,其评价为“病重,有栓塞及猝死可能,特级护理”,可见患者病情凶险,但医方却在第二天将患者转入普通病房,护理级别降为一级护理,心电监护无。说明医方对病情的估计与采取的措施相悖,也正是医方将患者转入普通病房,撤掉心电监护,取消特级护理,从而导致不能及时发现患者的心电和呼吸情况,丧失了及时抢救的时机。
- 医方在病程记录和死亡讨论记录中记载,告知了“患者及家属有猝死及栓塞的可能,暂不适宜转出监护室,但患者及家属因休息不好,强烈要求转出监护室,遂转出监护室至普通病房。”事实上患者及家属并没有强烈要求转出监护室,这一说法于理不通,是医方推卸责任的说法,分析如下:(1)患者夫妻二人都是国家干部,知识层面比较高,不可能出现医生不让转出监护室而患方坚持要转出监护室的情况;(2)患方夫妻二人都有医保,退休金也比较高,不存在顾虑花钱的问题;(3)患方夫妻不学医、不懂医,入医院治病只听医生,不可能提出转出监护室的要求;(4)最重要一点,如果患者及家属拒绝住监护室,而医生劝阻不听,按规定医生必然会让患者及家属在病历或相关告知书上记明并要求患者或家属签字,因为这属于拒绝治疗的行为,必须记载并签字。所以从以上看,医生的说法是推卸责任,不存在患者及家属拒绝的问题。
- 从整个病历看,没有发现医方关于患者病情及风险的告知书,侵犯了患者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 从护理记录上看,护士于8月26日21:30、23:30各巡视一遍,记载了脉搏和呼吸的次数,21:30脉搏为98次/分、呼吸为18次/分,23:30脉搏为102次/分、呼吸为18次/分。从动态心电图监测仪的打印数据看,21:30其心率为132次/分,室性早搏在21:30发生时间最长,为770次,也就是说21:30是患者心律不齐最严重的时候,那么护士的脉搏、呼吸的数据从何而来?并且在病情观察上记录为:“患者平卧于床”,实际上患者此时应该是“四肢屈曲痉挛”,护士是如何观察病情的?23:30患者已经死亡一个小时,而护理记录为脉搏102次/分、呼吸18次/分,“患者安静休息中,已入睡”,这又是从何而来?根据卫生部《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的规定:“护士实施护理工作包括:(一)密切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和病情变化;(二)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的反应;(三)根据患者病情和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和帮助;(四)提供护理相关的健康指导。一级护理要求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医方的护士严重违背卫生部有关护理的规定,如果在21:30发现患者病情恶化、及时抢救,患者不会死亡。
综上所述,如果不将患者转入普通病房、不撤掉心电监护、不停止吸氧,医方就会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及时治疗,患者就不会死亡,如果护士按规定巡视,就会发现病情变化、及时治疗,患者也不会死亡。由于医方的过错,导致了患者的死亡,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医方对患者的病情估计不足、轻视、疏忽、漫不经心、马虎大意造成患者死亡的案例,是一起严重违反诊疗常规和卫生部规定的案件,一个不应该死亡的患者因医方的过错而死亡的案件,医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经过诉讼、医疗过错鉴定、法院判决医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